校政字〔2016〕73号
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6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6年12月9日
(共印70份)
河北工程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河北工程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曾考试作弊,再次作弊的;
(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